汉中市空调设备与制冷服务行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:汉中市空调设备与制冷服务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标准中文简称为“汉中市制冷协会”。英文名为Hanzhong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,英文缩写为HZHVAC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汉中市空调设备与制冷行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组成的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协会宗旨: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充分履行沟通交流、促进发展、维护权益等职能,引导和约束本行业从业企业规范、有序、健康发展。响应国家低碳、减排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发展理念。
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。本协会接受汉中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天汉龙城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开展行业培训、研讨、交流等活动。帮助本行业从业人员提高专业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;
(二)加强本行业与相关部门、科研院校和关联行业的联系。组织专业机构、团体和个人为本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政策、法律、信息、技术、资金等服务;
(三)培养、宣传、推荐本协会优秀从业者。促进行业从业人员健康发展;
(四)组织本行业从业者与省内外有关行业团体、企业和企业家进行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;
(五)举办经贸考察活动,学习推广新产品、新材料、新工艺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、方法。促进行业技术交流与协作;
(六)反映本行业从业人员意愿,维护本行业从业者合法权益;
(七)服务、指导行业基层人员就业、创业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实行届期制。
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:
(一)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,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;
(二)自愿加入本协会,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协会各项制度、决议;
(三)诚实守信、合法经营、照章纳税,个人或企业社会形象良好;
(四)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集体企业、私营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主要领导或从事经营管理类工作;
(五)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。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;
(六)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(含),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。
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申请:申请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(填写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);
(二)推荐:各级组织和本协会有推荐会员的权力;
(三)审查:申请人所在企业、申请人所辖工商、税务主管单位、本协会须分别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;
(四)审批: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;
(五)入会:本协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,并颁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:
(一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(四)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须履行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自觉维护本协会声誉;
(三)按会员所处级别足额缴纳会费;
(四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;
(五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年龄超过60周岁(不含)即自动退会,成为荣誉会员。
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:
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,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有关行业组织,由管理者提交书面入会申请(填写协会统一制作的入会申请表),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,可成为团体会员。
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和个人会员同等权利,并履行同等义务。
第十五条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政府官员、专家学者等,可成为本协会特邀会员。
第十六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退会前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由会长办公会议确认。会员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。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,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,会长批准,可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。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协会重大事项;
(五)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,选举理事会。
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,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,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。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组织会员大会;
(二)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三)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五)届中增补理事、副会长,增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现有会员总数的20%;
(六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七)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九条 本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日常工作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。
根据需要,副秘书长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。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职权是:
(一)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;
(二)研究、讨论、部署协会重大工作事项;
(三)听取会长、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;
(四)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;
(五)决定对违纪会员和不履行职责的理事、副会长的处理。
(六)执行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;
(七)实施工作计划;
(八)负责会员管理工作,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;
(九)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;
(十)管理经费收支;
(十一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领导协会全面工作。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,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。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换届时可有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副会长连任,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。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士担任本协会顾问、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和特邀理事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,在担任本职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,要撤销其职务;不按时缴纳级差会费的,劝其辞去担任职务;不缴纳级差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;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免去其担任职务;副会长事先未经会长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,劝其辞去副会长职务。
上述事项处理,由本协会理事会提出意见,经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后生效,处理结果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。
监事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有监事一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本协会监事主要负责对协会管理人员和财务状况的监督。监事享有法律和协会章程授予的管理、监督协会事务的职权。在执行协会职务时,应当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行使职权,履行义务,维护协会的利益。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五章 会徽会旗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徽、会旗见下图:
会徽释义:主色调蓝色是国际通用的冷色调标准色彩,代表了制冷行业的行业特性。
绿色的大地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绿色发展理念。符合行业绿色、低碳的发展趋势和理念。
红色五星所处的位置为陕西汉中所在地。表示了协会的属地特征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旗旗面颜色、内容与会徽一致。
第二十五条 会徽、会旗的使用范围:协会召开会议的会场、办公地点和开展有关活动时可悬挂会徽、会旗。个人会员可佩戴会徽。会员证、会员名片、协会各类宣传物品等可加印会徽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徽、会旗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,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。
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的制度和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七章 财务管理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利息;
(四)其他正当方式筹款和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,会员会费每年500 元,副秘书长会费每年2000元,副会长、秘书长会费每年5000元,会长会费每年10000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合法、合规的财务管理制度。确保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汉中市空调设备与制冷服务行业协会筹备委员会
2021年10月8日